生效日期: 2026年4月21日
指數
本公司僅收集為提供下述服務所必需的最低限度個人信息,且不會將收集的信息用於除所述用途之外的其他用途,也不會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對外披露。若資訊用於本政策規定以外的用途,本公司將徵得用戶的同意。
① 合作夥伴廣告帳戶管理
確認會員註冊意向,對違反服務條款的合作醫院進行處罰,爭議調解記錄保存,處理投訴,廣告服務相關通知與聯繫,處理投訴,確認退出服務意向
② 服務及功能提供與改進,資料庫管理
提供國內外廣告及社區服務,在應用程式內展示醫師資訊(醫院醫護人員履歷及專長介紹,辨識並展示外科醫師手術評價及評論),服務改善研發,廣告費用結算及支付,應用內預約功能,提供醫療費用預付功能及代理結算服務(含委託公司進行KYC審核),廣告服務滿意度調查
③ 行銷
透過推播通知、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新服務及促銷訊息
① 本公司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個人資訊保存和使用期間內,或在收集個人資訊時資料主體同意的個人資訊保存和使用期間內,處理和保存個人資訊。
[收集項目]
① 合作夥伴廣告帳戶管理
• 必填項目:醫院負責人姓名、電話號碼、簡訊發送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 選購項目:無
② 服務提供與改善、資料庫管理、醫療費用預付及結算服務
• 必填項目:醫生姓名、照片、職業資訊、行醫執照號碼、電話號碼、簡訊發送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③ 行銷
• 選用項目:醫院負責人姓名、電話號碼、簡訊發送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②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個人資訊的保存和使用期限如下。
1) 根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保存有關交易的記錄,例如標籤、廣告、合約詳情和履行情況等。
• 標籤和廣告記錄:6個月
• 合約或取消訂閱、付款結算和商品供應等記錄:5年
• 消費者抱怨或爭議解決紀錄:3年
2) 依《通訊秘密保護法》實施令第41條規定,保存通訊事實查核資料。
• 使用者通訊的日期和時間、開始和結束時間、對方使用者編號、使用頻率以及發射基地台的位置追蹤資料:1年
• 電腦通訊、網際網路日誌記錄和連線位置追蹤資料:3個月
3) 依《商法》第33條規定,保存商業帳簿等。
• 商業帳簿及有關業務運作的重要文件:10年
• 憑證或類似文件:5年
4) 其他相關法規要求保存的情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直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屆滿。
① 本公司僅在事先獲得用戶同意的範圍內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但是,在下列情況下,即使未經用戶事先同意,本公司也可能透過合法程序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資訊:
1) 法律法規要求,或調查機關或監管機構依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要求進行調查或詢問時。
2) 為清償債務所必需時。
3) 為緊急保護使用者或第三方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利益,但無法獲得使用者同意時。
4) 為實現個人資訊處理者的合法利益,且該利益明顯優先於資料主體的權利時。在此情況下,僅當與個人資訊處理者的合法利益有實質關聯,且範圍不超過合理限度時,方可適用。
5) 為公共安全和福祉(例如公共衛生)所必需時。
② 在其他情況下,如公司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公司可能會透過合法程序(例如獲得資料主體的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個人資訊。如為完成用戶交易所必需,本公司也可能透過合法程序(例如獲得用戶的同意)提供個人資訊。
③ 用戶可以拒絕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並可隨時撤回其同意。即使您拒絕同意,您仍然可以使用本服務;但是,基於第三方提供的相關服務的使用或提供可能會受到限制。
① 為確保個人資訊處理的順利進行,本公司可能將個人資訊處理任務委託給外部機構,受託機構名單可應要求揭露。
② 本公司收集的個人資訊可能出於提供服務的目的和範圍,儲存在境外的資料庫(例如雲端基礎設施)中,有關境外傳輸的詳情可應要求揭露。
③ 本公司在簽訂委託合約時,會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6條的規定,在合約等文件中明確規定禁止將個人資訊用於履行委託任務以外的其他用途、技術和管理保護措施、再委託限制、受託人的管理和監督以及損害賠償等責任等事項,並對受託人進行監督,以確保個人資訊得到安全處理。
④ 如委託任務的內容、受託人或境外傳輸詳情發生任何變更,本公司將透過本隱私權政策及時揭露。
① 使用者可隨時行使查閱、更正、刪除或停止處理其個人資訊的權利。
② 使用者可書面、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公司行使第1款規定的權利,本公司將立即採取行動。
③ 使用者可委託代理人行使第1款規定的權利,例如使用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公司授權人員。在此情況下,使用者須提交符合《個人資訊處理方式通知》(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通知)附件11號表格規定的授權委託書。
④ 依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35條第4款及第37條第2款的規定,使用者查閱或停止處理個人資訊的請求可能受到限制。
⑤ 對於其他法律明確規定為收集物件的個人資訊,使用者不得要求刪除。
⑥ 公司收到根據資料主體權利提出的存取、更正、刪除或暫停處理的請求後,會核實提出請求的人是否為資料主體本人或其合法代表。
① 公司會在個人資訊不再需要時立即銷毀,例如在保留期限屆滿或處理目的達成後。
② 如果根據其他法律規定,即使用戶同意的保留期限已屆滿或處理目的已達成,個人資訊仍必須繼續保存,公司會將相關個人資訊轉移至單獨的資料庫(DB)或儲存於其他地點。
③ 公司透過以下程序和方法銷毀使用者的個人資訊:
A. 銷毀程序
使用者為使用服務等目的而輸入的信息,在目的達成後轉移至單獨的資料庫。然後,根據內部政策和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的資訊保護原因,在儲存一定期限後銷毀。
B. 銷毀方法
紙本印刷的個人資訊透過碎紙或焚燒銷毀,而以電子文件形式儲存的個人資訊則採用防止記錄被複製的技術方法刪除。
① 本公司採取以下措施保障個人資訊安全:
1) 管理措施:制定並實施內部管理計劃,設立專門的安全機構,並定期進行員工培訓。
2) 技術措施:管理個人資訊處理系統的存取權限,安裝存取控制系統,對個人資訊進行加密,並安裝和更新安全程序。
3) 實體措施:對電腦室、資料儲存室等進行存取控制。
※ 除法令規定的事項外,本公司亦進行以下活動保障個人資訊安全:
• 個人資訊保護活動:每年對(個人)資訊保護進行檢查和改進,並在推出新服務時制定個人資訊保護措施的內部指南。
• (個人)資訊保護系統運作:資訊保護資訊公開。
② 除上述措施外,使用者本身也必須謹慎行事,防止密碼等資訊外洩給第三方。尤其要注意,務必確保您的密碼等資訊不會透過公共場所的電腦外洩。您的帳號和密碼必須僅供您本人使用,建議您經常變更和管理密碼。
根據《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或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本公司僅在滿足以下條件時才會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使用或提供個人資訊:
1) 必須與收集相關個人資訊的最初目的相關。
2) 根據收集或處理情況,必須能夠預見相關個人資訊的進一步使用或提供。
3) 不得過度侵犯資料主體的利益。
4) 必須已根據相關個人資訊的特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匿名化或加密。
用戶在使用本公司服務過程中遇到的任何個人資訊保護相關問題,均可向下方列出的首席隱私官提出投訴。本公司將及時、真誠地處理此類投訴。
[首席隱私長]
• 公司名稱:Diaad Co., Ltd.
• 信箱:diaad1004@naver.com
• 地址:首爾市瑞草區蠶院洞15-7號元陵廣場2樓
如需檢舉或諮詢其他個人資訊侵權問題,請聯絡以下機構:
• 個人資訊侵權行為檢舉中心 (https://privacy.kisa.or.kr / 118)
• 最高檢察廳網路調查課 (www.spo.go.kr / 1301)
• 國家警察廳網路調查局 (ecrm.cyber.go.kr / 182)
如果隱私權政策有任何新增、刪除或修改,我們將透過 K-Dia 服務管理頁面或網站提前通知您。
本隱私權政策自 2026 年 4 月 2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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